新京报社论
种种信息表明,6·28瓮安事件正向理性和稳定的方向发展:事件本身已经平息,各种权威信息也已迅速公开,真相正一步步揭示;同时,有关部门的深刻反思和对主政官员的问责,也已雷厉风行地进行。
面对这起群体性突发事件,当地党政部门正视社会矛盾的态度和清醒认识,令人印象深刻。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指出:这起事件“看似偶然,实属必然,迟早都会发生”,事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瓮安县在矿产资源开发、移民安置、建筑拆迁等工作中,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,加之有的领导干部和公安民警长期以来失职渎职,导致社会治安不好,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。
基于对这起事件的清醒认识,当地在依法追究参与打砸烧的犯罪嫌疑人的同时,也问责了一些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相关官员,瓮安县县委书记、县长、公安局政委和局长等均已被免职。同样,信息的及时公开,听取各种意见的座谈会的举行,遗体鉴定的公众参与等,这些合法而理性的举措,使得这起事件渐呈平息之态势。
其实,瓮安事件是典型的“无直接利益冲突”的群体性事件,这类事件往往事前无明显征兆,一旦有个导火索,便会迅速演变,规模和行为的激烈程度都迅速扩大,处置起来难度很大。
防范类似的群体性事件,关键在平时。这就要求地方政府能站稳中立的裁判者立场,切实维护好、发展好公众的根本利益,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、表达权、参与权和监督权等基本权利,建立起公众对政府的忠诚和信赖;同时,司法也要把政府和公众个人摆在平等的地位上,力避出现公民求告无门的境况。否则,如果平时的一些小事处理不好、处理不公,无数的小事,在无数群众之间口口相传,最终就会酿成影响当地社会整体稳定的大事。
然而,越是社会矛盾凸显,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往往越缺乏耐心、缺乏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,乃至出了矛盾后,过分迷信“快刀斩乱麻”的办法。如石宗源所说,“一些干部工作不作为、不到位,一出事,就把公安机关推上第一线,群众意见很大”。这样处理,效果可想而知:看起来问题解决了,事件平息了,但已经存在的、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矛盾没有解决,深层次的干群矛盾却在积累、在发酵。久而久之,在一些地方,社会主要矛盾就演变成了干群矛盾,为群体事件的爆发,埋下了诱因。
从这个意义上说,瓮安县相关官员被问责,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修复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裂痕。但是,即便从瓮安县本身,这起事件所表现出来的矿产资源开发、移民安置、建筑拆迁等方面的遗留问题也需要尽快调查解决,而从更大的意义上看,显然不能仅仅满足于一个具体事件的平息,更应该举一反三,通过一系列体制机制的革新,完善公民权利保护,使权力切实受到监督和制约,防范此类事件在异时异地重演。由此,“实属必然”的清醒判断,是瓮安事件对社会一个沉甸甸的警示。
新京报:警惕反社会行为的频频发生
6月28日,贵州省瓮安县爆发骚乱。7月1日,一名男子冲进上海闸北公安分局,杀死6人,伤4人。这两起事件有一些共同点,都是针对公安机关的犯罪行为,都带有强烈的反社会色彩。
反社会行为有一个很重要的特征,就是犯罪的对象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利益冲突,在贵州瓮安骚乱事件中,绝大多数参与者和直接当事人并没有关系;而上海袭警事件中,犯罪嫌疑人杨某的整个袭击过程,带有相当大的随意性。
近些年来,类似案件频繁发生。2005年8月9日,福建一位癌症患者,将一辆公共汽车焚毁,导致31人受伤。2006年7月14日,陕西安康农民邱兴华因为琐事连杀10人,在逃窜期间又杀害1人,重伤1人。反社会行为因为犯罪嫌疑人的施害对象往往是无辜的第三者,犯罪目的常常以杀害受害人性命为目的,因此社会危害极大;从受害人角度看,这种犯罪基本上都属于无因受害,也无法在生活中有效防范,所以最容易引起公众恐慌。
从社会学上讲,反社会犯罪的当事人,多数在人格上有缺陷,例如极端、固执、狭隘等,但在外因上,在转型时期的社会中,反社会行为明显呈高发趋势。一些地方社会不公、救济渠道不畅、社会两极分化,是反社会行为产生的重要诱因。贵州省官方在事后总结事件发生原因时归纳了五点,其中一点就是“民众有怨气”。这一点,既是客观描述,也是最值得警惕的。上海袭警事件发生后,有媒体认为,上海市的警方安检措施防范不严,但其实,多数这类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本身在犯罪时就没想到生还,所以,再严的安检措施,也很难彻底防范。
从根本上讲,反社会行为要想杜绝非常困难,尤其是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因素,很难通过社会发展得到根绝。像美国近些年类似的事件也常有发生,俄荷拉克玛爆炸案、校园枪击案等都属于这类犯罪。但是,对一个社会来讲,将反社会行为发生的外因降到最低限度,将有助于反社会行为发生的频率。
中国社会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,经济飞速发展,但与此同时,贫富出现了分化,公权力也出现了腐败,由此导致部分社会弱势群体难以遵循既定畅通的渠道,改变自己低下的社会地位,一旦出现纷争又难以通过合理的渠道寻求社会救济。如果我们分析“公众的怨气”来自何方,这些当是主因。在这种情况下,少数具有极端人格的犯罪嫌疑人,就有可能将自己遭受的不公平待遇,宣泄到整个社会上,因为在这些人看来,造成他们悲剧命运的原因,不是某一个个人,而是整个社会。
这样的局面如果不能在未来的发展中得到解决,反社会行为还可能会继续发生,发生的频率甚至会增加,而这一切,通过短期行政领导接访的方式“维稳”很难改观。这绝不是危言耸听。从长期看,如果要改变这一危险的现状,必须从根本上建立一个开放流动的社会体系,通过公共财政有效地调节贫富分化,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政府部门权力的机制,构建一个独立公正的司法系统。而这些工作,还任重道远。 |